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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男殺三人 最高院辯生死
Oct 7th 2013, 21:30

作者: 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10年前犯下劉家小姊妹雙屍案的「殺人魔」陳姓男子,服刑6年出獄後,99年間藉徵人廣告再打死女子林美玉,歷審都將陳判死刑。最高法院7日召開「生死辯」,陳的律師顧立雄表示,依2公約精神智障者不能處以死刑;檢方則駁斥陳屢次行凶殺人,屬「最嚴重的犯罪」應判死。檢辯激戰2小時後,合議庭喻知全案辯結,將於10月21日上午10點宣判。

昨天的辯論庭,陳的律師由參選台北市長的顧立雄領軍,含高涌誠、翁國彥共3位律師,對上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薛錦榮。律師輪番上陣、雄辯濤濤,一再以國際公約規定,主張8年奪3命的陳男不能判死刑,應改判無期徒刑;檢察官薛錦榮手握3張理由書狀,不斷強調陳犯後無悔意、惡性重大、無教化可能,在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情況下,將他判死並無不當。

顧立雄當庭慷慨陳詞,他說陳患有精神疾病,是社會棄嬰、孤兒,如果為了防止再犯,考量他對社會的危險性,就要將陳判死槍斃,那就等於將思慮不完全的青少年判死,沒有給予導正機會;但若將陳改判無期徒刑,透過獄中的強制精神治療,或可讓陳可因此改正偏差的行為。

翁國彥稱,陳的家人表示,願意賣房子賠償對方損失,但被害人家屬不願接受,並非陳不願賠償、沒有悔悟。

高涌誠則說,歷審認定陳男行凶殺人時,並沒有心神喪失、心神耗弱,不能依刑法19條減刑或免除刑責,對此律師沒有爭議。但因2公約規定,不得對心智障礙、孕婦、小孩判死或執行死刑,我國已簽署並實施2公約,就應審酌刑法57條的情狀,將陳改判無期徒刑。

陳男曾在92年間,殺害就讀國小的劉姓姊妹,儘管手段凶殘,卻因被認定自首、患有精神疾病,獲輕判12年,經兩次減刑,服刑6年多就出獄。99年10月承租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的房屋,並刊登「誠徵檳榔門市」求才廣告,誘騙林美玉前來面試,隨後持預先備妥的木棒,猛敲林的頭部,活活將林女打死。陳犯後辯稱患有精神疾病,具雙種人格,是他心中的惡魔殺人,否認犯行,但一、二審都以他行為時未心神喪失,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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