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瑋
每當食品發生問題,總是有廠商擺出一副受害者的態度,將責任推給出貨的廠商,通路商推給品牌商,品牌商推給製造商,製造商再推給原料商。一句「我相信他說他給我的是天然的」就想把責任推給上游。
別再假了,哪個廠商進貨的時候會不驗貨?
在製造業,挑選供應商是非常嚴肅的事情,每間廠商都會有相當詳細而完備的供應商檢核機制,甚至有些大公司,例如台塑的供應商還是用招標的。而在供應商每一批貨要交貨給製造商之前,也都必須由製造商的品管人員進行查驗,驗過合格之後才能進倉;進倉之後如果要出倉上生產線,那麼就還要再驗一次,以確保原材料的品質在儲放過程中沒有變質,而這只是最基本的製造業進貨流程,還不包括每一批貨品在進入製造流程時(Manufacturing Process)的QC(Quality Control)以及出貨前的品管。
一家有規模的大廠,怎麼可能沒有品管機制?沒有經過驗貨的原料怎麼可能讓他進入製造流程?沒有經過逐批驗貨的供應商怎麼可能跟他簽約?如果連驗貨機制都沒有,那他的GMP(Good Manufacturing Process)認證怎麼拿的?他的ISO9001、9002怎麼拿的?連媽媽們買菜都要看今天的貨色新不新鮮了,何況是一間年營收數億的大公司,怎麼可能有空間說自己「不知道」?
法律給了這些人空間可鑽。
其實在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當中,是將食品製造商、食品添加物製造商,甚至是食品容器的製造商與貿易商都稱之為食品業者,並未因此區隔其個別在法律上的責任,換句話說,只要是違反某一法條,其責任都是一樣的,並沒有說因為不知道所以可以減輕刑事或民事責任。那為什麼每一個都要跳出來裝無辜說「都是別人的錯」呢?
因為我們社會總會有一些人認為「不知者不罪」,總會對於「因為不知道所以犯了法」的人給予較為寬厚的待遇,甚至總是以「教育」的角度希望引人向善。
「引人向善」這當然是法律的最高目的,但揆諸現實社會,卻發現這種心態卻反而變成了有心犯罪者的遁詞,變成只要說「我不知道這是犯法的」或「這是別人給我的」,似乎就可以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甚至只要鞠個躬道個歉,似乎一切就可以從輕發落,但這樣對嗎?別忘了法律的目的除了「引人向善」之外,更重要的是實現公平與正義。
舉個例,如果一個指導學生撰寫論文無數的大學教授去抄襲別人文章中的一段,掐頭去尾放在自己文章裡假裝是自己寫的,然後說他不知道寫文章用別人的著作時要註明出處,你信嗎?
我們的社會對於無辜者通常都給予同情,但我們怎麼分辨這些人是不是明知故犯呢?或者只是滿嘴仁義道德呢?子曰:「視其所以,觀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也就是說我們應該從他的背景來判斷,例如一個教授去抄襲別人著作還說不知道,那分明就是狡辯,應該予以嚴懲。
同樣的,一間有著完備生產流程與品管制度的食品大廠卻推說不知道自己進的東西是有問題的,那更該重懲,不但應該懲罰他摻假,還要更進一步處罰他品管上的缺失,甚至應該撤除他的工廠執照。畢竟,連自己進的什麼貨都搞不清楚,那怎麼可能搞得清楚他做了什麼賣給別人?如果放任一間連自己做什麼產品給別人都搞不清楚的廠商繼續生產,那豈不是置全台灣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於危機之中?
政府最該做的就是保障人民安全,不是嗎?
所謂的品牌行銷,最重要的先決要件就是產品品質,不論多麼好的行銷包裝都無法把垃圾變黃金,就算消費者一開始被高明的行銷手段所吸引,也會因為發現產品本身不如預期而離開,甚至唾棄。就像如果我們去一間老闆經常出現在媒體的餐廳吃飯,卻發現他都是用組合肉或是有瘦肉精的牛肉,那麼也會對他失去信心一樣。
或許他們還會持續的裝無辜,或許跟他們不熟的司法單位也真的認為他們有那麼些微的無辜,或許他們還會發現更多政府還沒發現的「開源節流」方法,或許他們更是持續的一天比一天有錢,但我們也要問問自己,到底是誰縱容了這些明知故犯的大演員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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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瑋,政大外交系畢,資深媒體人,曾任人力銀行發言人、廣播節目主持人、外商公司行銷主管及財經雜誌品牌公關主管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