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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上午討論民法修正草案,焦點鎖定國民黨立委陳根德、蔣乃辛等人所提增訂「懲罰性賠償」制度,。主管機關法務部持保留態度。
法務部指出,懲罰性賠償金只適合在個別法規定,例如現行消保法、公平交易法、專利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特別法,若對於無交易關係存在的一般行為,也設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所非宜。
所謂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指,在民法增訂第195條之1,規定「如為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之情節,酌定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加重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法務部說,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與我國民法損害賠償的制度不同,也不宜以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作為制裁及預防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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