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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最高法院 認定不涉刑責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邱俊福/台北報導〕原住民自製獵槍依法可免刑責,歷年只限前膛槍才適用,但最高法院昨依「蔡忠誠案」做出重要判決,認定不管是前膛槍或後膛槍,只要原民自製的獵槍及子彈是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就不應課刑責;本案形同放寬原民自製獵槍,且不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責拘束,上述見解將拘束全國法院,影響深遠。
警署尊重 儘快檢討法令
昨宣判後,「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及「狼煙行動聯盟」等原民團體,齊聚最高法院門口,以傳統儀式焚燒狼煙,向祖靈報告判決結果;警政署表示,尊重最高法院的判決,將儘快檢討相關法令。
槍砲條例第二十條(原民免除刑責條款)規定,原住民經許可,可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不適用槍砲條例刑罰之規定,即使未經許可而被查獲,也只處罰鍰;但對於獵槍的定義,則沒清楚說明。
本案源於排灣族原住民蔡忠誠,被查獲後膛擊發式獵槍(能裝填子彈並擊發),經屏檢起訴,一、二審都認定原民自製獵槍不涉刑責,但三審撤銷發回後,更一審認定蔡有罪,理由是內政部函釋及相關規定,原民自製獵槍應屬傳統的前膛槍(從槍口裝填火藥,類似美國南北戰爭用槍)才能免除刑罰,更一審改依槍砲條例的非法製槍罪,判蔡兩年八個月,併科罰金十萬元;蔡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刑五庭認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應維護原民文化及傳統習俗,槍砲條例為此還增修「原民免除刑責條款」規定,原民自製獵槍只處罰鍰,不涉刑責,至於自製獵槍是前膛槍或後膛槍,既然法條未規定,都應算自製獵槍。
至於內政部八十七年的函釋及槍砲管理辦法,限制須前膛槍才不涉刑責,最高法院質疑這已逾越法律授權。
當事人蔡忠誠昨接受電訪時說,「很高興判無罪確定,涉訟四年來很難熬」,自製獵槍只是生活工具,獵槍品質不好,打獵很危險,「部落有人的屁股被山豬咬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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